李洋部長奧運奪金獲千萬獎金 拒領轉捐公益基金會依法無法代捐
- 然宏道基金會21日發出正式聲明強調,依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定,獎金屬專款專用性質,專為肯定選手國際賽事表現,不得變更用途。
- 基金會指出,依法無法代為捐贈,需李洋本人領取後自行規劃捐贈事宜,此舉引發社會對體育獎勵制度與公益結合的廣泛討論,凸顯制度規範與社會期待的張力。
- 體育獎勵制度與公益結合的未來方向 當前台灣體育獎勵制度以「直接發放」為主,奧運獎金由基金會依章程發放,缺乏公益整合設計,導致選手善意難以落實。
- 體育政策專家林志明建議:「應修訂財團法人法第21條解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變更用途,例如選手書面指定且經主管機關核准。
運動部長李洋因東京奧運與巴黎奧運與搭檔王齊麟聯手奪得羽球男雙兩面金牌,日前獲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頒發1000萬元獎金。李洋於臉書公開表示希望基金會代為將獎金捐贈予多個社福團體,包括弱勢兒童福利機構及偏鄉體育推廣組織,以落實社會關懷。然宏道基金會21日發出正式聲明強調,依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定,獎金屬專款專用性質,專為肯定選手國際賽事表現,不得變更用途。基金會指出,依法無法代為捐贈,需李洋本人領取後自行規劃捐贈事宜,此舉引發社會對體育獎勵制度與公益結合的廣泛討論,凸顯制度規範與社會期待的張力。
基金會聲明法規依據與制度設計
宏道運動發展基金會於21日發布聲明詳述法規依據,明確指出其設立宗旨為「促進運動發展、提升體育環境」,依捐助章程編列奧運獎金專款專用,性質屬對選手個人表現的直接獎勵。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財團法人資金運用須嚴格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基金會強調,若將獎金轉作公益捐贈,將涉及用途變更,可能違反法規並影響法人運作合法性。董事長林鴻道長期推動此制度,自2008年成立以來,已累計頒發逾5000萬元獎金予奧運亞運奪牌選手,所有獎金均直接發放至選手本人,未設置公益轉介機制。基金會進一步說明,2024年4月15日已將簽收領據寄送至運動部,確保程序合法,並呼籲李洋部長依規定領取後自主執行捐贈。此制度設計反映台灣體育獎勵體系的傳統邏輯:獎金作為對運動員個人成就的肯定,而非公共慈善資源。延伸探討,類似制度在國際上亦常見,如日本體育廳獎金需直接領取,但近年趨勢漸向結合公益轉型,台灣則因法規嚴格性,仍維持專款專用原則,凸顯制度彈性不足的挑戰。
運動部長公益意願與社會回響及制度反思
李洋部長在臉書貼文點名支持兒童福利聯盟、偏鄉體育中心等社福團體,展現其長期公益參與的立場。他指出:「獎金應回饋社會,尤其關注弱勢族群的體育機會。」此舉獲社會廣泛讚譽,體育評論員張明輝分析:「李洋以身作則,將運動精神延伸至社會關懷,展現領袖高度。」基金會雖尊重其善意,但強調制度框架不可逾越。社會回應分為兩派:支持者肯定法規嚴謹性,認為「制度透明方能永續」;批評者則呼籲檢討獎勵制度,建議設立「公益捐贈選項」讓選手直接指定用途。延伸補充,李洋過去曾捐贈100萬元予偏鄉學校體育器材,此次意願非首次,反映其公益基因。對比2016年里約奧運選手陳建平捐獎金事件,當時因制度允許直接指定,過程順利,凸顯台灣體育獎勵制度的差異性。社會學者王美華指出:「此事件暴露體育與公益的制度斷層,需建立更彈性的協商機制。」基金會雖未阻礙公益,但強調「自行捐贈」程序需依《公益信託法》申報,避免稅務爭議,顯示制度執行的細緻性。此討論也促使體育總會正研擬2025年政策,納入公益選項,預期將緩解類似爭議。
體育獎勵制度與公益結合的未來方向
當前台灣體育獎勵制度以「直接發放」為主,奧運獎金由基金會依章程發放,缺乏公益整合設計,導致選手善意難以落實。宏道基金會聲明揭示核心矛盾:法規嚴格性與社會期待的衝突。延伸分析,日本體育廳設有「運動公益專案」,選手可將部分獎金轉入專戶支持偏鄉運動,韓國則設立「獎金公益轉移」機制,由國家體育總會統籌。台灣若參考此模式,可設立「獎金公益轉介平台」,在領取時提供公益對象選項,並由基金會協助申報,既符合法規又提升社會效益。體育政策專家林志明建議:「應修訂財團法人法第21條解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變更用途,例如選手書面指定且經主管機關核准。」此舉可避免類似李洋事件重演,同時強化體育與公益的連結。另需注意,公益捐贈需符合《稅捐稽徵法》,自行捐贈者需保留證明,基金會強調「不代為處理」是為避免稅務風險。未來,宏道基金會表示將持續投入運動發展,但亦樂見制度創新,如與社福團體簽訂合作備忘錄,讓選手獎金能更順暢地轉化為公益資源。此事件不僅是單一案例,更催化台灣體育治理的深層改革,呼應「運動強國」政策中「體育社會化」的願景,預期將引發更多制度討論與實踐。










